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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30

国粮办展〔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10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将于5月下 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一)企业申请受理时间。请有意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在2010年5月24日至6月4日期间(正常工作日)向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 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上报材料时间。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于2010年6月11日17:00前将企业申报材料、汇总 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表及相关文件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二、工作要求

(一)工作分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负责受理所属企业的申报工作,其 他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省(区、市)粮食局提出申请。需要说明的是,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负责受 理的企业,申报时还应提交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同意其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范围。本次仅受理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

(三)依法受理。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通 知精神,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受理、现场核查、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并且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便利服务。

三、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企业申报材料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2005年版)”软件制作,其中财务方面需提交 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由审计部门或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确认的财务数据和审计报告。企业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 料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本(一份)。

(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材料要求。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及汇总表(一式两份),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记 录表及初步审核意见(各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数据(一份)。

相关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免费下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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