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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

发布时间:2009-02-0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向粮食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粮食企业为履行收购合同,预付给种粮农户部分生产性资金所需的贷款。
贷款对象:
凡从事粮食合同或定单收购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含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均可作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
贷款用途: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1.企业信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2.经营效益好,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3.与种粮农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定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收购的粮食定价合理。
4.诚实守信,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过去两年内或新建企业成立以来无挤占挪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行为。
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借款人贷款支持:
1.预付给种粮农户的资金中,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0%以上。
2.借款人预收了一定比例的粮食销售合同定金。
3.粮食生产大户参加了自然灾害保险。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商业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
对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满足总行特别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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