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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6-30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的规定和国家粮食局等七部委《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的要求,国家粮食局近期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发[2005]69号),就这项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为落实国家粮食局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省局决定在近年开展粮食质量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在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6个小麦主产市开展当年收获小麦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并在全省开展当年收获玉米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的基本要求
粮食收获质量调查是指对当年收获小麦和玉米一般质量等级状况的评价;粮食品质测报是指对各地推广种植的小麦和玉米的优质或优良粮食品种内在品质状况的综合评价。各市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在调查和测报中,扦样范围一般应覆盖全市小麦和玉米种植面积的70%以上(以县计),扦样环节以农户样品为主(详见《河北省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二、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的组织实施
1、各市粮食局要精心组织好辖区内的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根据《河北省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意见,各市、县粮食局要明确主管处(科),落实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确保质量调查数据和品质测报样品的准时报送,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专项经费对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的支持。省局行业发展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的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以及调查数据汇总和分析。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全省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的技术指导工作。
2、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样品的扦样工作主要由县粮食局负责;质量调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主要由市级粮食质检机构负责,没有市级粮食质检机构的,可委托有条件的粮食企业承担此项工作;所有品质测报样品的检验工作由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
3、各市粮食局要对质量调查数据和品质测报样品进行整理汇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量调查数据报送省局行业发展处,将品质测报样品和样品汇总表送至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报送时间为:小麦7月1日前,玉米11月10日前。
4、各市、县粮食局要根据小麦或玉米的质量调查结果撰写粮食质量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当年粮食质量调查信息,指导当地的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促进优质专用粮食的产销衔接,更好地发挥粮食质量信息服务体系在服务“三农”、服务企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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