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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粮食安全问题 省长要负责任

发布时间:2015-01-26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

    粮食安全重担之下,将全面施行省长责任制,不合格者将被追责。

    国务院称,省长(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意见》指出,将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根据《意见》,将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通过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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