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水稻规模化生产奖励方案试行
成都市水稻规模化生产奖励方案
(试行)
水稻在粮食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进一步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全市粮食播种面积,促进粮食增长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成都市水稻规模化生产奖励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为出发点,按照“全面覆盖、整体推进”的思路,对水稻规模化生产进行奖励,鼓励稻田向种植能手、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企业集中,鼓励稻谷订单收购,提高商品率。加快推进粮食生产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促进粮食稳定增长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奖励规模化生产,规模越大、奖励越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奖励条件
水稻规模化生产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稻(含杂交水稻制种)规模化生产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
(二)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生产模式和技术要求,不得粗放经营;
(三)独立承担生产风险,自负盈亏;
(四)向本市确认的稻谷收购单位每亩交售所产稻谷150公斤以上(杂交水稻制种除外);
(五)全年秸秆得到综合利用。
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水稻规模化生产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申报,未申报不予奖励。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按市域内水稻规模化生产面积分为四个档次:
第一档:50.0—99.9亩,每亩奖励100元;
第二档:100.0—499.9亩,每亩奖励150元;
第三档:500.0—999.9亩,每亩奖励180元;
第四档:1000亩以上(含1000亩),每亩奖励200元。
五、收购主体
凡持有我市《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单位自愿向当地粮食局申请,经区(市)县粮食局和农发局共同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市粮食局和市农委。
六、奖励条件审核
(一)申报备案。凡符合奖励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于6月10日-6月30日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申报时必须如实填报《成都市水稻规模化生产奖励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 种植面积确认材料。农户:依法流转耕地合同(复印件);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法流转耕地合同(复印件)或以土地入股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生产全托管,服务大包干”相关协议(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法流转耕地合同(复印件)。
2. 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当地乡(镇)政府核实的全年秸秆综合利用情况,查证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者,取消其奖励资格。
乡(镇)政府负责汇总《水稻规模化生产情况初审公示表》(附件2),建立水稻规模化生产分户清册,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二)初审公示。乡(镇)政府负责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水稻规模化生产的实际情况分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群众提出异议或意见,重新核查核实,并将复核的结果进行再公示,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确定后,上报当地农村发展局。当地农发局和监察局审核汇总后,于8月底前将电子文档报市农委和当地财政局、粮食局。市农委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和市粮食局。
(三)稻谷交售。水稻规模化生产者交售稻谷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经区(市)县确定的收购企业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水稻规模化生产者交售稻谷数量及有效凭证汇总,于11月5日前上报当地粮食局,经当地粮食局和监察局审核汇总后抄送当地农发局和财政局,相关资料由当地粮食局存档备案。
(四)终审公示。区(市)县农发局、财政局、粮食局、监察局对乡(镇)政府稻谷生产审核汇总情况及稻谷交售审核汇总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果在区(市)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于11月20日前,由区(市)县农发局、财政局、粮食局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七、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市农委、市粮食局联合依据区(市)县对水稻规模化生产综合审核情况,向市财政局申报水稻规模化生产奖励资金,并附水稻规模化生产分户审核汇总情况表。市财政局按确认的水稻规模化生产面积和奖励标准,于11月30日前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区(市)县财政局。
(二)水稻规模化生产奖励资金执行“县级直发”,经当地金融机构直接拨入水稻规模化生产自然人“一折通”账户或法人银行基本账户。
(四)奖励资金兑付后,乡(镇)政府要告知每位享受奖励的水稻规模化生产者。
(五)对水稻规模化生产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水稻规模化生产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监管等日常工作。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落实责任。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水稻规模化生产申报、条件核实工作,区(市)县农发局和监察局负责水稻规模化生产情况的终审确认,区(市)县粮食局和监察局负责水稻规模化生产者稻谷交售情况的终审确认,区(市)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市农委负责水稻规模化生产实际情况汇总、市粮食局负责水稻规模化稻谷收购实际情况汇总、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各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我市水稻规模化生产奖励工作顺利开展,真正惠及水稻规模化种植者。
(三)搞好政策宣传和公示。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水稻规模化生产奖励惠农政策。要严格实行区(市)县和乡(镇)政府两级公示制,提高奖励资金发放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规范操作。各区(市)县要按照《成都市水稻规模化生产奖励方案(试行)》,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规模化生产水稻者直接受益。
(五)严明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工作纪律。凡违规操作和套取、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举报制度,乡(镇)设举报箱,区(市)县设立举报电话并报上级备案。
本方案自2013年开始试行3年,原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水稻规模种植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农办〔2012〕89号)文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