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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布200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发布时间:2005-10-31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全省稻谷主产区,今年新稻谷上市后,当短缺的重点稻谷品种市场价格低于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由省政府批准执行本预案。
  第三条 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执行省物价局等部门苏价农[2005]112号通知公布的分品种价格水平,均是指200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稻谷,具体标准按照GB1350-1999执行。最低收购价是指直接承担向农民收购稻谷的库点的到库价格。
  非标准品的稻谷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根据水分、杂质、等级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执行。超安全保管的高水分粮、等外粮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组织收购。
  第四条 为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并方便农民卖粮,我省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收购工作,指定由县(市)粮食购销(总)公司统一负责,并由其直接实施或委托所属国有购销企业做好本县(市)最低收购价的稻谷收购工作。执行预案的具体收购企业名单要报经当地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我省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具体实行“市场价格收购、价差直补农民、企业自主经营”的办法。即粮源由指定企业按市场价收购;对售粮农民按最低收购价水平综合兑付价差;价差由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民;收购的粮源由企业自主经营。
  第六条 在新稻谷上市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粮食局,对市场稻谷收购价格进行监测。当我省短缺的重点稻谷品种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省物价局以稻谷集中上市期间的市场实际收购价格为基数,会同省有关部门核定全省统一的价差补贴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价格补贴标准、公布执行预案执行地区,启动本预案。对套购他人粮源转手倒卖的稻谷,不享受差价补贴。
  第七条 为确保价差如实兑现给我省出售稻谷的生产者,县粮食购销公司要组织本地区购销企业及早做好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准备工作。粮食、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地水稻直补资料,分户分品种造册登记,共同核定农户及其他生产者的稻谷最大商品量,并联合报送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后,指定的购销企业对生产者直接出售的稻谷按市场价依质论价收购,并按照分户造册资料向售粮者出具相关收购单据。
  第九条 乡财政所要派人在粮食收购现场依据粮食购销企业出具的相关收购单据进行分户登记,并与各农户种植面积、产量核对后,签章确认,在一个月之内将差价补贴比照粮食直补的做法发放给农民。
  第十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的企业,要坚持现金结算,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工商、物价、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一条 为确保售粮现场安全,维护收购秩序,收购企业可采取多点收购、预约收购的办法,尽可能及时满足农民的售粮要求。
  第十二条 预案启动时,为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到实处,由省粮食局与有关县粮食购销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与销售责任。同时,省财政对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的稻谷,每市斤补贴合理收购费用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用),由购销公司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的企业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场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价差款实行预决算制度。预案启动后,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的企业按《粮食收购五日报》将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数量按时逐级上报省粮食局;同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相应将确认兑付价差款的稻谷数量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按最低收购价入库的稻谷,实行专项管理,单独统计。收购结束后,省财政厅与省粮食局联合对上报数量进行核对确认,与相关市县清算价差款总额。
  第十五条 合理收购费用实行决算制度。根据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共同核定的最低收购价的稻谷收购量,由省财政厅将合理收购费用拨付给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直接拨付给有关县粮食购销公司。
  第十六条 当短缺的重点稻谷品种市场价上升并稳定在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第十七条 我省对短缺的重点稻谷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农林厅、物价局、农发行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发改委负责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市场价与最低收购价之间价差的结算拨补兑现、收购费用的拨付。粮食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入市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的企业,督导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农林部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粮食、财政、农林部门共同负责做好本地稻谷生产者出售稻谷数量的核定工作。物价部门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为短缺的重点稻谷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预案的执行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提出价差补贴标准,同时对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企业入库的稻谷销售价格进行监控。农发行负责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所需贷款的及时发放。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和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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