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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发布时间:2009-02-0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调销贷款,是指向企业发放的用于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企业购入粮食(含成品粮,下同)和按照国家调控政策进口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对象:
1.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的粮食购销企业。
2.获得国家从事粮食经营许可的贸易、物流企业(包括储运、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转化企业。
4.经总行批准的其他从事粮食流通的企业。
贷款用途:
借款人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粮食储备、购销、粮食物流贸易等企业购入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以及用于借款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口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调入价款和用于调入的必要费用支出。
贷款条件:
粮食调销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效益较好,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2.具有与申请粮食调销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条件;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等,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3.具有真实有效、与申请粮食调销贷款相对应的粮食购销合同,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除购入粮食自用加工或转化外,购入粮食用于物流贸易的,还应具有调入粮食的销售计划和销售合同。
4.历史信用记录良好,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
贷款期限:
粮食调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粮食购销合同规定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
粮食调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方式:
粮食调销贷款一般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人的自有资金达到30%(含)以上,或风险准备金达到15%(含)以上;或者借款人的全部有效资产办理抵押,并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办理抵、质押后,可部分发放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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