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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7月1日起新进口饲料添加剂办法实施

发布时间:2014-02-15

   为了规范进口饲料产品市场,201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出2014年第2号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7月1日起施行,2004年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境外企业应当在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

  对此,深圳富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孟杰表示,早年大型境外企业可以自己申请进口登记,不一定会找第三方代理机构,新《办法》实施后,则必须委托第三方。“第三方机构的好处是熟门熟路,速度更快。”

  据了解,包括美国金宝、奥特奇、百奥明等外资企业,他们的产品出口到中国都是选择和进出口贸易商合作登记,目前报批制度成熟的境外企业绝大多数已采用这种方式。

  新《办法》在第十三条中详细列举了6类产品,包括“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等,需要农业部试验评审,其详细程度远远高出老《办法》。

  新《办法》第七条还增加了涉及食品、环境安全的内容,要求第十三条涉及的6类产品,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

  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召回前款规定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向销售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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