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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路晒粮致人死亡 负两成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23

   去年12月13日傍晚,钮某驾驶车辆沿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机动车道上的行人何某发生碰撞,不幸造成何某死亡。

   在吴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事发路段两侧非机动车道内铺有何某家晾晒的稻谷,何某在事发时是静止停留在机动车道内还是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道路的事实无法查实,结论是事故成因无法查清。钮某与死者家属经协商,由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3万元。后钮某起诉其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全额予以理赔。

   虽然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但根据事故证明中的描述,事发路段两侧非机动车道内铺有何某家晾晒的稻谷,钮某的车辆行驶在机动车道与行人何某发生碰撞。

   法院认为,事发路段有非机动车道,何某本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由于非机动车道上铺设了其晾晒的稻谷导致其行走在机动车道上,其行为具有过错,且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联系,法院遂认定其应对损失负担20%责任;钮某在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对路面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80%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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