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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磅干扰器”获利的犯罪定性

发布时间:2012-10-31

   (案例)去年12月初被告人许某将通过互联网购得的“地磅干扰器”秘密安装在某粮食收购点地磅上。同年12月10日至25日期间,许某先后多次向粮食收购点出售水稻共38车,其通过操控事先安装在该收购点地磅上的“地磅干扰器”,增加水稻重量共110125.63公斤。

  (案例分析)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从犯罪手段来看,许某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即得财物。本案被告人通过操纵地磅干扰器,在粮食称重过程中虚高粮食重量,被害人基于地磅上的称重显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处分增重部分的粮食,许某最终得到这部分粮食,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许某这一系列行为虽然都是秘密进行的,但是其手段并不是秘密窃取,被害人不但知晓被告人的这一正常的出售粮食的行为,而且还因为被告人许某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积极参与其中。从交付财物的行为来看,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这种有瑕疵的意志是由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产生。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使用干扰器,在称重的时候遥控干扰器增加显示器上的重量,受害人本应该支付相应的水稻对价,但是由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使受害人多支付了增加部分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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