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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开展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查

发布时间:2011-08-16

关于开展天津市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查的通知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津发改经贸〔2011〕329号)精神,为及时了解掌握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变化情况,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的稳定,市粮食局决定自2011年9月1日-9月底对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进行重新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核查粮食经营者上年度年经营量。

    (二)核定2011年度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三)重点对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二、核查方法

    (一)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核查。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组织力量,深入纳入核定范围的粮食收购企业和纳入涉粮统计范围的粮油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查看粮油经营台账和有关报表,全面了解掌握粮食经营者2010年度粮油加工、销售情况。

    (二)实地查看粮油库存情况,合理核定2011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积极引导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把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落到实处。

    (二)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于10月15日前,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核查表报送市粮食局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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