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粮食网手机版

山西《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粮食个体收购者在粮食流通市场的积极作用,构建农村新型粮食流通体系,促进粮食个体收购者队伍健康发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粮食个体收购者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个体收购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粮食企业(含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粮食转化企业,下同)聘用,年收购量低于50吨,常年活跃在农村粮食购销市场,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的个体粮食经营者。

第五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

2、具有自筹收购资金、储存保管粮食及保证粮食安全卫生的能力;

3、诚实守信用,具有较好的经营信誉;

4、具备从事粮食收购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收购量;

5、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承诺作为粮食个体收购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报批程序

粮食个体收购者原则上由粮食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自行选聘,并根据企业需求实行动态管理。

1、粮食个体收购者提出书面申请;

2、粮食企业组织考查;

3、粮食企业与符合条件的粮食个体收购者签订由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委托责任书,并发放“粮食企业粮食个体收购者”聘用证书;

4、粮食企业将聘用的粮食个体收购者登记造册,报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权利

1、可申请成为粮食行业协会会员;

2、凡符合条件的可由聘用的粮食企业代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3、按粮食企业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提供的收购指导价收购,降低收购风险;

4、享受本地粮食企业实施的有关结算和奖励政策;

5、无偿获得粮食行业协会以及粮食企业提供的粮食政策、市场信息、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不克斤扣两,不掺杂使假,不压级压价,不拖欠售粮者售粮款;

2、在粮食企业的指导价范围内收购,依法公平竞争,不哄抬粮价,不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3、按时向委托收购的粮食企业上报收购进度;

4、不得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收购的粮食出售给委托企业以外的其他用粮企业。

第三章   粮食个体收购者收购行为管理

第九条  粮食收购活动由粮食企业和粮食个体收购者在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收购粮食品种、数量、企业收购指导价格、质量指标和增减价(量)办法、交售时间、结算方式和费用计算标准等内容,同时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及生效及终止条款等。

第十条  粮食企业应设置“粮食个体收购者售粮登记卡”,分笔记载粮食收支情况,同收购凭证一起保存。按月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粮食个体收购者违反有关法规和购销合同约定的,实施以下处理:

1、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粮食个体收购者,由聘用企业解除购销合同,收回聘用证书,并报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擅自将收购的粮食出售给委托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粮食个体收购者,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发现两次以上,由粮食企业收回聘用证书,解除购销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粮食个体收购者,自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积极吸收粮食个体收购者成为会员,以会员方式把粮食个体收购者组织起来,纳入到粮食行业指导管理范围。通过制定行业公约,形成粮食个体收购者队伍内部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促使粮食个体收购者自我完善、自我规范。通过协会的各项活动,在粮食个体收购者之间架起联络感情、沟通信息的桥梁,促进有序竞争。

第十三条  粮食行业协会和粮食企业应加强对粮食个体收购者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的培训,增强其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政策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  粮食行业协会和粮食企业应组织粮食个体收购者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政策、粮食产销形势、优质粮食品种等政策及市场信息,引导粮食生产和品种调优工作。

第十五条  粮食企业应及时建立粮食个体收购者相关档案,并建立粮食个体收购者联系制度。加强与粮食个体收购者的沟通,随时登门回访。及时了解粮食个体收购者的收购数量、质量、价格和有无违反合同规定等行为,敦促粮食个体收购者及时向粮食企业交售。对粮食个体收购者提出的涉及收购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要尽量帮助解决。

第十六条  粮食企业要积极引导粮食个体收购者参与粮食销售活动,制定相关办法和奖励措施,鼓励粮食个体收购者在收购时进行品种兑换和成品粮销售,满足农民需要,扩大成品粮农村销售市场份额。

第十七条  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前应及时召开粮食个体收购者会议,发布粮食购销信息,分析市场行情走势,提出收购指导价格,落实粮食收购合同。

第十八条  粮食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粮食个体收购者联谊会,评选表彰优秀粮食个体收购者,兑现奖励承诺,加强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1日正式公布



分享到:
金谷粮食网 > 政策文件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