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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粳稻)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修改

发布时间:2010-06-07

         接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粳稻)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此次交易会采取定向竞价方式销售。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大米加工企业。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稻谷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加工用量(即稻谷日加工能力乘以30天),一个月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自 2010年3月11日起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企业120天加工用量。同时限定粳米的出厂价格不得超过本企业2010年2月上旬粳米(同等级)平均出厂价格。买受人在30天交货期内将所竞买稻谷从出卖人承储库完成提货,并在90天内(含30天交货期)运回本省(市)自行加工成大米,买受人不得转卖稻谷,所加工的大米仅限在本省(市)销售,不得销往省(市)外。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0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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