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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发布时间:2010-05-28

接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 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 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 律不得参加购买。饲料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提供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还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 米日需求量情况。同一买受人累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新粮上市前企业自身的需要量。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 不得转卖。
    2.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以及买受人未按有关规定将购买的粮食运回本企业的,均视为买受人违 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纳出卖人的50 元/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指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材料)或转卖玉米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买 受人参与东北地区临时存储玉米竞价销售入市购买资格和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禁止其今后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购买活动,并由交易市场予以通报。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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