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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0-12

各区(县)粮食局(署):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九次会议精神,推进本市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促进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确保本市粮食市场供应稳定,现就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粮食生产,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使本市粮食生产保持基本稳定。上海是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粮食自给率低,特别是粳谷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认真扎实做好本市秋粮收购工作,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保持粮价的基本稳定,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秋粮收购工作,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足量收购,确保秋粮收购市场稳定。   

        二、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为农服务各项措施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业务指导,正确分析当前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把握好企业经营的主动权,发挥仓储设施、收购网点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入市收购,多掌握粮源,确保市、区(县)两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按时完成。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落实秋粮收购各项措施,增强为农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以优质的服务吸引粮源,充实储备粮库存。收购中要严格价格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粮食质量标准,掌握原粮卫生质量情况,及时公布收购价格,引导农民多售粮、售好粮,并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粮款,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   

        三、积极培育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入市收购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各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做好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支持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收购政策和有关规定入市收购,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四、加强与农发行的协调,确保收购资金落实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好粮食收购市场的价格分析、预测工作,加强与农发行沟通协调,切实解决粮食收购资金问题。一要做好与农发行的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农发行信贷资金的支持;二要加大企业自筹资金力度,通过多种途径筹措收购资金,确保收购资金到位;三要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确保收购资金安全。   

        五、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积极按市场价格收购,坚持优质优价,不准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收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收购工作规范有序。   

        六、切实加强全社会粮食收购统计工作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开展全社会粮食收购统计工作,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抓好本区(县)全社会粮食收购统计和收购企业台帐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市粮食局粮油储备管理处上报全社会粮食收购统计数据。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要把它作为当前一项中心工作来抓,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秋粮收购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本市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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