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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广东省发展改革(粮食)系统应诉工作联系制度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5-01-06

为及时掌握和分析我省发展改革(粮食)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促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工作(以下简称应诉工作)的规范化,推进我省发展改革(粮食)系统依法行政,保证正确、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对行政、民事诉讼工作,更好地为发展改革和粮食管理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广东省发展改革(粮食)系统应诉工作联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案件统计报告分析制度
     为全面掌握全省发展改革(粮食)系统工作动态,及时分析社会和法制环境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影响,做好各类案件的事前防范和事后总结,逐步建立我省发展改革(粮食)系统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分析制度。
     从2005年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建立案件统计报告分析制度。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办理的应诉案件,认真填写并按时报送有关应诉案件统计表,并视情况提供分析研究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发展改革(粮食)系统发生应诉案件的数量、类型、处理结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将我省发展改革(粮食)系统应诉工作发生的情况及变化趋势向省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通过内部交流等方式通报到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 

     二、建立办案协作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与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在办理应诉案件过程中应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充分协作。
     凡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以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发展改革委依照《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要求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提出答复意见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能及时提供的,应当在法定答复期限届满前向省发展改革委说明情况,以免由于工作迟延造成程序违法。省发展改革委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需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或委托各市进行调查时,请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在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沟通等方面提供协助。
     对于当事人向市政府提起的、以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涉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案件,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运用等方面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需要省发展改革委提供业务指导的,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提供咨询或参考意见。必要时,可代为向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咨询。 

     三、建立办案交流制度
     为总结应诉工作经验,完善应诉工作机制和提高应诉工作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建立办案交流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将选取自身办理的各类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个案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并通过内部交流的方式与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进行交流。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可以将当年受理的对本部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进行评析,对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各市的办案经验和案例分析材料,也请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选择性地通过简报的形式印发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 

     四、建立应诉工作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本省系统应诉工作联系,确保信息交流畅通,各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应指定应诉工作联络员1-2名,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按要求将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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