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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债券发行业务

发布时间:2009-02-09
债券发行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社会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债券发行对象
债券发行对象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承销商。分销对象通过承销商分销获得。
1.承销商。人民银行认可承销资格,并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订《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联社、证券公司和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
2.分销对象。人民银行认可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等。
债券发行方式
以招标或定向方式向债券承销商发行。
1.招标方式。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采用记账方式(无纸化)网上发行。由承销商通过竞标认购,分销对象可以通过承销商分销认购。债券持有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手续,所持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
2.定向方式。向特定债券承销商发行债券的方式。通过和特定债券承销商的协商,确定债券发行的数量、利率水平以及债券还本付息方式。债券持有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手续,但所持债券不可流通。
债券交易与上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可交易且债券期限在366天(含)以下的,于当期债券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即可上市交易流通;期限在366天以上的,于当期债券债权债务登记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即可上市交易流通。
债券兑付
发行人通过托管人向债券最终持有人兑付债券本息。在债券到期日前如兑付路径有变动,债券最终持有人应及时将新的兑付路径通知债券托管人。债券托管人在债券到期日,将本息直接汇至债券最终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债券最终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及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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