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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布粮食经营者库存量标准

发布时间:2008-04-23

近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江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标准》规定:在粮食供求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粮食经营者可根据经营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当粮食市场出现农民卖粮难、粮食价格持续下跌时,粮食 经营者必须执行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具体标准为本企业上年度经营量的5%;当粮食市场出现供应紧张、粮食价格持续上涨时,粮食经营者必须执行规定的最高库存 量,具体标准为本企业上年度经营量的5%。成品粮经销商最高库存量不得超过其正常3天的销量。

《标准》还明确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当区域性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报本地政府 批准,在本辖区内启动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管理。当全省范围内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在 全省范围内实施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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