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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开展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时间:2018-10-24

    确保全省秋粮收购期间消防安全工作,黑龙江省消防总队部署开展了全省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科学规划、健全队伍、广泛宣传五个方面工作,避免或减少全省秋粮收购期间火灾事故的发生。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省各地必须对做好储粮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要把护农保收消防工作当作目前的头等大事,纳入重要日程,切实抓好落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消防、公安、农业、粮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储粮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粮食储存场所的消防工作;要提请政府落实包保责任制,实行村干部包户、村长包屯、乡干部包村的办法,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各项保证措施;要主动对接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推动开展对储粮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检查;要督促各粮食存储场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完善消防组织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火灾扑救预案;对储粮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纵火烧粮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全省各地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督促各储粮加工、存储场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完善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加强火电源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整好用,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演练;要突出电气火灾的防范,重点检查粮食存储场所是否存在架空线路下堆放粮垛,厂房、库房不按规定设置防爆灯具,电气线路存在脱落、老化现象等问题;要督促各粮食存储场所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类用电设备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维修,严禁带险带病作业,临时敷设的电气线路必须由持有操作证的电工安装,严禁乱接乱拉,不准使用地爬线、跨垛线;要加强收粮点、场院的看护,各收粮点、场院以及粮食晾晒场、堆场、简易库房、秸杆堆放场所必须设立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要发挥联防组织作用,开展巡逻检查,做到昼夜有人看护,严防纵火案件的发生,上场作业的拖拉机、柴油机等必须配戴防火罩,严禁在场院内加油和维修,场院要设立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弄火。


科学规划,安全设库


    全省各地要全面加强粮食储存场所的规划管理,从根本上遏制因消防规划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引发的粮食存储场所重特大火灾事故,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对粮食存储场所的建设做出科学的发展规划,新建粮食存储场所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要确保粮食存储场所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并设置在民宅、明火散发点长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水源充足,粮库内各席穴囤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少于6米,粮库周边1000米内不得设置柴草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要在粮库重点部位设立禁火标志,在选用储粮资材、选择建囤类型时,必须充分考虑防灭火的需要,现有粮库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无故拒不进行整改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处理。


建全队伍,及时处置


    全省各地要督促粮食存储场所,特别是国家储备库要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确保车辆、装备、器材完好,水源、油料充足,消防队员在岗在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在水源、车辆、人员等方面没有达到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粮库,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增设消防水池、机井,增配拖拉机载运水罐,增加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等办法,确保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农村各收粮点、场院也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备有水桶、水罐、水缸、铁锹、沙、土等必备的灭火设施和设备,作业机械附近要配备手提式灭火器,保证扑救初期火灾的需要。各地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勤战备,针对农村火灾特点,开展对粮库、粮囤、粮食加工厂等场所的灭火演练,掌握农村的地形、地貌,熟悉行车路线,及时了解当地的气温、风力、风向,加强第一出动力量,随时做好扑救大面积火灾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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