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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即将实施 粮食进出口关注5点

发布时间:2016-04-21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77号)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发布的《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及风险分析。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办法》要求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既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又必须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一旦境外企业向我国出口粮食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严重,可直接将其拉入“黑名单”,取消其向我国出口粮食资质。

  二是突出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明确规定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三是加强进出境粮食风险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进出境粮食开展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疫情风险监控、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粮食的风险级别,实施动态的风险分级管理,并根据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风险防控等情况,对粮食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在粮食进境检疫审批、进出境检验检疫查验及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四是提升把关能力。进境粮食需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要求港口经营单位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接卸、运输、存储等硬件条件,也要具备完善的疫情防控体系。同时要求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人员配备合理、实验室检测能力符合业务需求。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达12条23项,轻则罚款、吊销证书,重则承担刑事责任,有力约束企业做到诚实守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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