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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照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16年实施

发布时间:2015-12-08

    《日照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08年4月19日发布的《日照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正常情况下,地方储备粮的购销通过市场渠道解决,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办法》指出,地方储备粮应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集中储存于市、区县粮食储备库。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同时,在落实轮换差价费用的前提下,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实物的方式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如若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可优先动用区县储备粮;区县储备粮不足时,由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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