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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与银监会联合下发贷款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5-05-11

    近日,中储粮总公司通过与中国银监会协调沟通后,由银监会向各省银监局下发《关于对以中央政策性粮油办理抵质押贷款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

    通知要求,承储企业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金融机构应查清粮油抵质物权属关系,严格执行中央政策性粮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之外的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以中央政策性粮油为抵质押物的贷款。

    通知强调,要防控粮油抵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及由该资金形成的库存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规定,即如果以中央政策性粮油为抵质押的贷款到期无法收回,进入法律程序后,法院对政策性粮油无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由此产生的贷款风险和损失将由银行自行承担。

    据悉,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发生粮食企业以其代为保管的中央政策性粮油(包括中央储备粮油、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和国家临时存储粮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抵质押贷款导致纠纷和风险的事件。发布风险提示,旨在杜绝此类风险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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