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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业技术推广法》2013年1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12-12-24

   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进一步夯实我国农技推广基础,推进农业技术推广。

   今年中央1号文件重点部署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出台了以“一个衔接、两个覆盖”为标志的一整套支持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扎实工作,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推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实现重要突破,取得积极进展:投入保障进一步增强,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进一步加强。

   此次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是2012年8月31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这次有哪些主要改变呢?

   明确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

   随着现代农业不断发展,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在农业生产服务方面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形成“一主多元”格局。

   基于这一现实,新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构建了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确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因地制宜设立区域性推广机构

   据介绍,过去,基层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按乡镇设立的。近些年,一些地方进行了按照区域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探索。

   结合现实情况,新法增加了可设立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规定。新法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机构岗位全为专业技术岗

   非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占用业务人员编制,是各地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新法规范了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同时,新法还规范了农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新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区、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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