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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法》(征求意见版):储粮机构不得插手经营

发布时间:2012-02-23

    《粮食法》(下称征求意见稿)2月21日下午开始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粮食的储备和经营行为作了规定。

    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储备粮,不得利用储备粮进行商业经营,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规定的活动。

    上述条款如果在定稿中保留的话,那无疑是给中储粮试图进行粮食经营业务的尝试画了一个句号。

    事实上,中储粮一直试图通过其手中掌握的大量粮食资源进行粮食的加工、贸易业务。中储粮方面的理由是这些粮食白白放在那儿,不进行适当经营,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2010年10月,国务院曾专门下文,叫停了中储粮的粮食经营行为,该文要求中储粮停止一切“经营性”购销业务,也就是说,除了对国家储备粮进行收储、轮换等“政策性”业务之外,中储粮不能再进行其他粮食购销经营。

    征求意见稿如此规定,将以法律形式厘清中储粮等粮食储备机构的职能——只进行粮食的收储、轮换,作为国家粮食总量调控的一个工具性机构,而非盈利机构。

    当初推出粮食储备制度之时就明确规定将储备和经营职能分开,中储粮只有储备功能,经营这块让粮食市场的经营主体去做,两者不能紊乱。粮储制度出台之前,我国粮价一直出现波动不稳的情况,就是因为储备和经营职能划分不清,市场过于分散的缘故。

    近几年来,中粮等粮食经营企业也获批进行粮食储备,《粮食法》草案作出上述规定之后,是否意味着这些被允许进入储备环节的粮企将会被清理出场尚待观望。

    中储粮近几年来连发腐败窝案,除了违规挪用收储资金外,违规经营活动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征求意见稿虽然禁止粮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但具体如何监管还需要具体细化,且定稿最后如何规定尚需征求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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