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粮食网手机版

次增值税新规出台 国内油企减负产生实质性不大

发布时间:2011-07-30

    在国税总局发布上述公告之后,农产品加工企业,尤其是乳业和食用油业有望迎来“减负”的好消息,乳制品、食用油企业将试点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将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约4%的税收负担。然而本网在查询《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之后发现,该条例在第二条中明确提到:(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食用植物油的进项税税率和销项税税率一直就是13%,因此即便新规执行之后,进项税额扣除率仍然是13%,与新规执行之前并无不同。而本网在咨询了相关业内人士之后,他们也明确表示,无论是散装油还是小包装油其销项税税率都是13%。因此,综合以上消息来看,这一增值税新规无助于国内油企减负。
  
    这一增值税新规的执行应该说对奶制品企业确实有一定效果,《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中明确提到,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 —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此类企业或有减负4%的效果。
  
    而对于国内油企的影响,有来自于部分媒体的报道作如下解读:对于一些不规范的企业来说,为了避税,尽管只购进了100元的原材料,由于自己可以开发票,可以写成120元,这样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变为20.4元,而销项税仍然是17.4元,最后要交的增值税为0(17.4-20.4=-3元);而按照新规,进项税抵扣额是由税务局统一匡算,这意味着企业要想获得与原来一样的免税额,必须投入真金白银买进原料农产品,弄虚作假的空间减小,企业的负担反而增加。

    此次增值税新规的出台并不会对国内油企减负产生实质性的帮助,而至于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了。而即便未来这一新规得以大规模实施,对于大豆压榨企业来说也同样难言利好,因为豆粕也同样属于饲料类,其销项税也依旧为13%。因此,本网综合资讯认为,就国内油脂市场而言,不必对此次的增值税新规予以过分解读。



分享到:
金谷粮食网 > 市场分析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