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1月1日以后焚烧秸秆违法
发布时间:2010-10-09
浙江省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人口集中地区等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上述划定的区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
据了解,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大(小)麦、玉米、大豆、蚕豌豆、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收获后残留的茎叶。
该政府规章指出,擅自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前每逢农作物收获季节,一些秸秆会被焚烧,不仅污染环境,还会影响交通等的安全。这次浙江省政府出台的一部政府规章指出,从今年11月1日起,露天乱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将“违法”了。